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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伊有限公司委任契約書
威伊有限公司委任契約書
委任人:_______________(下稱甲方)
委託受任人 威伊有限公司(下稱乙方)代為向我國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銀行、融資或各類得辦理貸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下稱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經雙方同意約定事項如下:
一. 資金用途為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申貸項目及金額:______________貸款,新台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 委任酬金:甲方同意於金融機構核准並收受撥付款項後,以核貸金額(核貸金額以總金額計算,不另外計算扣除項目)百分之______為委任酬金。
四. 付款期限:甲方應於取得金融機構撥付款項當日,以現金給付乙方之委任酬金。
五. 作業費用及規費:
費用甲方無需事先支付乙方作業費用或相關規費。因辦理本件申貸所生之開辦費、設定費、帳管費、手續費、票查費、信用查詢費等,均以金融機構之項目為據,且悉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為甲方先行墊付之作業費用或相關規費,甲方同意以乙方出具之單據實支實付。
六. 甲方義務: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處理申貸業務,並配合同意提供申貸所需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1. 國民身分證 | 2. 自然人憑證 |
3. 第二證件(健保卡、駕照) | 4. 撥款存摺 |
5. 房屋、土地權狀 | 6. 汽、機車行照 |
7. 勞健保明細、所得清單 | 8. 信用卡證明 |
甲方承諾提供乙方辦理貸款業務所需文件均為真實,並無經過任何偽造或變造,如甲方所提供之資料不實,基此所生之法律責任均由甲方自負,並願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訴訟所生之委任律師費用、營業損失、商譽損害或其他費用等)。
甲方經金融機構或乙方通知對保後,應於指定日期到場辦理及進行後續必要之行為。
甲方於經金融機構或乙方通知對保時,應即簽立票面金額為預計核貸數額百分之_______、載明無條件支付、免除做成拒絕證書、發票日之本票一張,交付乙方做為委任酬金之擔保。
七. 乙方義務:
乙方應於辦理申貸之必要範圍內,合理使用甲方所提供之文件,並得為適當之註記,無正當理由不得作為他用。
乙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隱私規範,對於甲方個人資訊及所提供文件負合理保密義務。
乙方應於本委任契約簽訂後且收齊甲方應提供之文件後三十日內,為甲方送件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乙方於收受委任酬金後,應立即銷毀前條甲方所簽立擔保之本票。
如乙方未依約定銷毀本票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八. 契約變更及終止本契約簽訂後,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如任一方欲終止契約,應至少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送達他方,經他方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終止,不影響終止前已發生之雙方權利義務。
九. 違約處理:
甲方經金融機構或乙方通知對保後,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導致對保程序無法進行,使金融機構無法核准貸款者,視為乙方已完成委任事務,甲方仍應給付乙方委任酬金。
甲方未依第三條約定給付乙方酬金者,乙方除請求酬金外,並得請求自甲方取得金融機構撥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於甲方委任乙方辦理申貸期間,若甲方自行或委託他人接洽乙方所申貸之金融機構而獲准核貸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支付以申貸金額之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任一方未依第七條約定有效終止契約,或未經他方同意片面解約者,他方得請求違約方支付以申貸金額之百分之八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 甲方聲明:
甲方知悉乙方僅受委任向金融機構於授權總金額新台幣_______萬元數額內,代為辦理貸款,實際上消費借貸關係仍存在甲方與金融機構間,與乙方無涉。甲方知悉辦理各類金融業務實際條件仍視個別金融機構貸款產品及委任人授信條件不同將有所差異,金融機構保留核貸額度、適用利率、年限期數與核貸與否之權利。
甲方同意乙方、乙方洽辦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或中華聯合徵信中心,得對甲方相關個人及業務往來資料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之範圍僅限於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於申請通過撥款後,甲方實際資金用途是否符合申貸項目,或有無違反甲方與金融機構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或涉及刑事犯罪行為,蓋與乙方無涉。
甲方知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契約審閱期三十日之規定,惟甲方已詳閱本契約並充分了解本契約之效力,甲方同意拋棄契約審閱期之權利。
(甲方簽名: )
十一. 本契約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如生爭議,雙方同意應先依誠實信用原則友好協商,並於起訴前先經調解。如調解不成,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十二. 雙方均已詳閱並瞭解本契約內容及效力,本契約係基於雙方合法權限及有效意思表示簽訂生效。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委 任 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連絡電話:
通訊地址:
受 任 人:威伊有限公司 (乙方)
統一編號:89183538
公司電話:(02)2243-0690
公司地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14號
本契約僅限做為委任本所申貸使用,相關資訊本所於服務期間將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存使用。本所業務均為合法經營,並委請律師協助保障本所權益。
